香港大學生因煽動分裂國家被國安法定罪,在上訴他五年監禁量刑失敗後,最終上訴失敗。
終審法院周二裁定,通常給於對本地罪行承認的人的判刑折扣並不總適用於威脅北京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
五位法官全體一致認可下級法院的判決,不可將嚴重犯罪人士的刑期降至國安法規定的最低限度,除非在極有限的情況下。
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將樹立未來國安審判判刑的基準,包括29名反對派政客和活動家因涉及在三年前的非正式立法主選中犯下顛覆罪而有罪認定的高調案件。
工學本科生Lui Sai-yu現年26歲,去年因在社交媒體上倡導香港獨立和對中共的抵制而被監禁。
根據國安法第21條,任何煽動分裂國家的人,如果罪行性質嚴重,“應被判處不少於五年但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安全犯罪也規定了類似的刑期要求。
對於犯下分裂國家罪的“主犯”或“犯下嚴重罪行的人”,適用的最低監禁期限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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